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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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福建省台福食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市中支行偿还债务本金19567274.64元,罚息2638568.63元,复利148362.46元(暂计至2017年6月8日;自2017年6月9日起,按《电子商业汇票承兑协议》、《商业承兑汇票协议》中约定的罚息、复利利率继续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市中支行支付逾期还款罚息、复利,至债务全部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福建省台福食品有限公司应予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市中支行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75000元。 三、被告福建省鑫东华实业有限公司、被告***、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市中支行有权以被告***、***提供抵押担保的坐落于福州市马尾区店面房产及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证号:榕房权证R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榕马国用(2011)第W633号】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就本判决一、二项确定的债务在本金1671800元及基于该本金发生的一切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394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福建省台福食品有限公司、福建省鑫东华实业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被告***、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9-25 |
| 发布日期 | 2020-04-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