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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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代偿款15936.04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15936.04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5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全部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未付的保费2084.94元; 三、被告***对上述一、二项被告***所负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10-22 |
发布日期 | 2021-1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