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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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日日红食品销售有限公司 信阳市羊山新区百运来超市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信阳市羊山新区百运来超市(经营者:张海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信阳日日红食品销售有限公司货款7847.7元及利息(利息以7847.7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28日起按年利率5.005%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信阳日日红食品销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信阳市羊山新区百运来超市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30 |
发布日期 | 2021-1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