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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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
| 法院 |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上海稳承贸易有限公司、被告宁波风尚电器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 二、被告上海稳承贸易有限公司、被告宁波风尚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图们惠人电子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六万元,诉讼合理支出两千两百九十九元; 三、驳回原告图们惠人电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上海稳承贸易有限公司、被告宁波风尚电器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一万四千零七十元,由原告图们惠人电子有限公司负担四千零七十元(已交纳),由被告上海稳承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五千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由被告宁波风尚电器有限公司负担五千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15 |
| 发布日期 | 2019-1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