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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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会市振华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东茅岭支行 岳阳三益化工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四会市振华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岳阳三益化工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864679.5元、利息468319.98元及后段利息(以1864679.5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8日起至全部货款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 二、由被告***对上述货款中的300000元货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岳阳三益化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464元,减半收取1273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7732元,由被告四会市振华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25464元,减半收取1273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7732元,岳阳三益化工有限公司已垫付,四会市振华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径行向岳阳三益化工有限公司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2-25 |
发布日期 | 2020-04-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