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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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宿州铭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灵璧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宿州铭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给付工程款151646.04元及利息(以151646.04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5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工程款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16元,由被告宿州铭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23 |
发布日期 | 2021-1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