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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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 惠东县市场物业管理局华侨城管理所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惠东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24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赔偿原告***、***、***、***722786元。 三、惠东县市场物业管理局华侨城管理所于本判决生效后对原告***、***、***、***的损失在149357.2元限额内向原告***、***、***、***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2232元(原告已申请缓至执行时缴交),由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负担348元,由被告***负担8318元,由惠东县市场物业管理局华侨城管理所负担2166元,由原告***、***、***、***共同负担1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0-11 |
发布日期 | 2021-1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