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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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行截至2020年9月21日尚欠的借款本金117685.1元,利息2820.71元,罚息160.95元;2019年9月22日之后借款本金117685.1元产生的利息、罚息等按合同约定计自2020年9月22日起算至款付清之日止; 二、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行对被告***名下的位于运城市空港经济开发区雪华南路4号某某城×室房屋在折价或变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受偿后不足清偿的债务由被告山西金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14元,由被告***、山西金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1-25 |
发布日期 | 2021-1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