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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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山西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山西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6848.76元及利息(2020年7月28日前的利息为27.35元,2020年7月28日至2020年11月10日以本金65908.76元为基数、2020年11月11日至2020年11月12日以本金55908.76元为基数、2020年11月12日之后的利息以本金46848.76元为基数,均按月利率6.225‰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48元,由被告***、***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2-20 |
发布日期 | 2021-1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