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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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山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分行借款本金96679.05元及截至2021年3月29日的利息9630.98元,罚息1075.48元,共计107385.51元。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分行罚息(以本金96679.05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5‰计算,自2021年3月30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分行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2255.34元。 四、原告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分行对被告***、***共有的位于临猗县南环路某某园××室的房屋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30元,减半收取1265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24 |
发布日期 | 2021-1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