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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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运城市庄稼汉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运城市庄稼汉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化肥款3500元及利息(利息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1年1月4日起算至款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运城市庄稼汉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04 |
发布日期 | 2021-1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