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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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宣城市鑫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宣城市鑫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325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实际归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二、被告宣城市鑫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欠款52万元及利息(自2021年6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933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84337元,由原告***负担5500元,被告宣城市鑫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7883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0-25 |
发布日期 | 2021-1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