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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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市古东河林场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黑河市古东河林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土地承包费13,92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8元,由原告***负担104元,由黑河市古东河林场负担21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 |
裁判日期 | 2018-07-04 |
发布日期 | 2021-1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