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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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城区爱尚板式家具厂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法院 | 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城区爱尚板式家具厂装修费5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0-22 |
发布日期 | 2021-1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