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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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家锋机械有限公司 江西新一建筑工程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家锋机械有限公司支付租赁费46,132元; 二、限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家锋机械有限公司支付清理费4,000元; 三、限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家锋机械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50,132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19年12月3日起计至2020年11月16日); 四、驳回原告东莞市家锋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18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东莞市家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1,652元,由被告***负担53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27 |
发布日期 | 2021-1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