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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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宁夏裕丰天然气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灵武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确认原告***与被告宁夏裕丰天然气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5日签订的《103省道LNG/CNG加气站项目转让协议》无效; 被告宁夏裕丰天然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返还转让款300万元、支付利息69041.1元,共计3069041.1元;并以3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支付2018年6月6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期间的利息; 三、被告***对上述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760元,由原告***负担519元,由被告宁夏裕丰天然气有限公司、***、***负担31241元;保全费1万元,由原告***负担5000元,由被告宁夏裕丰天然气有限公司、***、***负担5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8-15 |
发布日期 | 2021-1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