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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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宝鸡鼎耀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通江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资产买卖协议》于2019年7月1日解除; 二、被告上海通江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宝鸡鼎耀实业有限公司返还首期款3000万元及利息(以300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9年7月2日起计算至首期款实际退还之日止); 三、被告上海通江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宝鸡鼎耀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935000元及相关损失896000元; 四、驳回原告宝鸡鼎耀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694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11946元,由原告宝鸡鼎耀实业有限公司负担4000元,由被告上海通江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0794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18 |
发布日期 | 2020-04-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