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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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山西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朱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山西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3000元及利息(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1月29日的利息按照月利率11.801‰计算;2018年11月29日至款还清之日的利息按照月利率17.7015‰计算); 被告雷立军、胡江**、张娜、牛锋芒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雷立军、胡江**、张娜、牛锋芒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就已承担责任部分向被告朱乐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67元,由被告朱乐承担,被告雷立军、胡江**、张娜、牛锋芒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24 |
发布日期 | 2021-1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