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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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陕西牧心禅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陕西牧心禅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返还安全风险金及2019年12月份的营业额共计26000元,并以此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自2021年5月12日至实际返还款项之日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03元,减半收取计251.5元,由被告陕西牧心禅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因原告已预交,故被告陕西牧心禅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应在支付上述款项时将其负担的案件受理费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0-14 |
发布日期 | 2021-1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