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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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郴州市苏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郴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郴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50895.05元(利息计算至2018年7月10日,后期利息按双方约定的逾期利率15.19995‰从2018年7月11日起计算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对本案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17.90元,减半收取计1158.95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0-10 |
| 发布日期 | 2020-04-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