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陕西派诚科技有限公司 西安高新新兴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陕西派诚科技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西安高新新兴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偿还投资款300万元、股息(股息以30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4月2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息2.375%计算)及律师费3万元。 二、如果被告陕西派诚科技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向原告西安高新新兴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偿还投资款300万元、股息及律师费,原告西安高新新兴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权以被告***持有的被告陕西派诚科技有限公司600万元股权优先受偿。 三、如果被告陕西派诚科技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向原告西安高新新兴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偿还投资款300万元、股息及律师费,被告***对被告陕西派诚科技有限公司上述全部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四、驳回西安高新新兴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投资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74元,由被告陕西派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因原告已预交,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1-1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