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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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的医疗费90261.8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200元、营养费2160元、残疾赔偿金67896元、护理费9000元、交通费3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5055.95元、误工费17846.14元、鉴定费1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合计216219.92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中心支公司在湘L×××××号小型轿车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120000元;剩余96219.92元由被告***赔偿原告***57731.95元(96219.92元×60%),减去已垫付47819.63元,还需赔偿9912.32元;被告***赔偿原告***28865.98元(96219.92元×30%),原告***自己承担9621.99元。上述款项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对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郴州中心支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861.07元,由原告***承担386.11元,被告***承担2316.64元,被告***承担1158.32元,原告***已预交,被告***、***在上述履行期限内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1-24 |
| 发布日期 | 2020-04-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