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1-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四川省资阳市天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四川省资阳市天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给付垫缴养老保险费本息、工伤保险费本息合计11,072.45元及利息(利息以11,072.45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8日起按当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四川省资阳市天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给付垫缴医疗保险费2775元及利息(利息以2775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23日起按当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4元,减半收取102元,由被告四川省资阳市天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原告***已向本院缴纳,被告四川省资阳市天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判日期 2021-09-27
发布日期 2021-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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