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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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陕西惠利典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典当纠纷 |
法院 |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维持西安市未央无人民法院(2020)陕0112民初16721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撤销西安市未央无人民法院(2020)陕0112民初1672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变更西安市未央无人民法院(2020)陕0112民初1672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陕西惠利典当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440000元及综合费、利息(综合费、利息以44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20年11月27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 如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9700元,由陕西惠利典当有限公司负担700元,由***、***负担9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26元,由陕西惠利典当有限公司负担313元,***、***负担31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1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