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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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盘州市隆昌建筑设备租赁门市部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盘州市隆昌建筑设备租赁门市部与被告***于2013年5月23日签订的《周转材料租赁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盘州市隆昌建筑设备租赁门市部2020年7月31日前的租金375323.6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盘州市隆昌建筑设备租赁门市部材料赔偿款118129元; 四、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盘州市隆昌建筑设备租赁门市部逾期付款违约金33675元; 五、驳回原告盘州市隆昌建筑设备租赁门市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11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20-11-03 |
发布日期 | 2021-1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