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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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
法院 | 肃宁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返还地块代码为1309261012140000051的承包地(经营权证示意图第一行左数第一块,四至为:东至许合民,南至村庄,西至刘贺先,北至前丰乐堡地)给原告***,并自行清除地上附着物,恢复地貌至与地邻基本持平,适宜耕种为止; 二、被告***、***在本季玉米秋收后于2021年10月15日前返还地块代码为1309261012140000188的承包地(经营权证示意图第一行左数第二块,四至为:东至张俊仁,南至宋同礼,西至道路,北至许爱民)给原告***,并自行清除地上附着物,恢复地貌至适宜耕种为止; 三、被告***在本季玉米秋收后于2021年10月15日前返还地块代码为1309261012140000251的承包地(经营权证示意图第一行左数第三块,四至为:东至刘庆先,南至许连动,西至***,北至前丰乐堡地)给原告***,并自行清除地上附着物,恢复地貌至适宜耕种为止; 四、被告***在本季玉米秋收后于2021年10月15日前返还地块代码为1309261012140000748的承包地(经营权证示意图第二行左数第一块,四至为:东至刘庆先,南至道路,西至许泽,北至道路)给原告***,并自行清除地上附着物,恢复地貌至适宜耕种为止; 五、被告***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租金6600元; 六、被告***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租金66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元,由二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7-29 |
发布日期 | 2021-1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