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1-24 来源: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踩河新村村民委员会
北京振邦承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北京京昌建设拆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踩河新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踩河新村村民委员会、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踩河新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北京振邦承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北京京昌建设拆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继续履行于2017年12月31日与***签订的《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踩河新村宅基地房屋自主腾退项目货币补偿、安置房认购协议书》;

二、北京振邦承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剩余拆迁补偿款24914.70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3元,由北京振邦承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1-08-18
发布日期 2021-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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