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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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重庆铭双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重庆市渝北区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4 091 176.03元及资金占用费(以91 176.03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2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2021年6月9日;以 4 091 176.03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1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本清之日止); 二、被告重庆铭双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重庆市渝北区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8000元; 三、被告***、***、***、***、***、重庆市莹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智聪商贸有限公司、重庆云际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重庆市渝北区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0 994.24元,减半收取25 497.12元,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30 497.12元,由原告重庆市渝北区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5700.41元,被告重庆铭双商贸有限公司、***、***、***、***、***、重庆市莹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智聪商贸有限公司、重庆云际实业有限公司负担24 796.7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1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