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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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两江新区联合一百食品超市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产品责任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两江新区联合一百食品超市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退还货款2元,并赔偿1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计算),由被告两江新区联合一百食品超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13 |
发布日期 | 2021-1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