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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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与被告广西百色江州投资有限公司2016年6月15日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无效; 二、被告广西百色江州投资有限公司退还原告***租金87480元,履约保证金21870元,两项合计109350元; 三、被告广西百色江州投资有限公司退还原告***经营损失共计10853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5342元,由被告广西百色江州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2671元,被告履行本案义务时可将2671元一并支付给原告,另将2671元向本院交纳)。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2-11 |
发布日期 | 2020-04-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