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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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成都汇邦科创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2019年7月16日至2021年3月20日止利息为17,578元;自2021年3月21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成都汇邦科创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45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07-29 |
发布日期 | 2021-1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