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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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慧达橡塑制品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区卓亿琦鞋材厂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佛山市南海慧达橡塑制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44389元、以实欠款项为本金自2021年7月2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算的利息予佛山市南海区卓亿琦鞋材厂; 二、驳回佛山市南海区卓亿琦鞋材厂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65.84元,减半收取计2482.92元(佛山市南海区卓亿琦鞋材厂已预交),由佛山市南海慧达橡塑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并应与上述款项同期迳付予佛山市南海区卓亿琦鞋材厂,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27 |
发布日期 | 2021-1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