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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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州市粤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州市粤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在广州市越秀区粤纺大厦15楼将被告广州市粤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自2019年1月1日起至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止的财务会计报告提供给原告***查阅、复制;查阅、复制的时间为被告广州市粤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正常营业时间,并且不超过十五个工作日。 二、被告广州市粤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在广州市越秀区粤纺大厦15楼将被告广州市粤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自2013年7月18日起至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止的会计账簿(含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及会计凭证(含记账凭证、相关原始凭证及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备查的有关资料)提供给原告***查阅;查阅时间为被告广州市粤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正常营业时间,并且不超过十五个工作日。 三、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元,由被告广州市粤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7-12 |
发布日期 | 2021-1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