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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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西安曲江新区民巨毅院虾尾店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法院 |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西安曲江新区民巨毅院虾尾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合理支出费用)5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负担945元,被告西安曲江新区民巨毅院虾尾店负担105元。因原告已预交,故被告将其负担的部分在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时一并支付对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0-25 |
发布日期 | 2021-1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