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分行与***于2014年6月26日签订的生意红个人信用贷款合同;

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分行生意红个人信用贷款合同中的借款本金498557.92元,利息505496.75元,合计1004054.67元,并按照年利率24%,继续给付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分行自2019年5月7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时止的逾期利息;

三、驳回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664元,公告费600元,由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分行负担2828元,由被告***、***负担1383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10
发布日期 2020-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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