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苍梧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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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维持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人民法院(2018)桂0421民初830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人民法院(2018)桂0421民初830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变更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人民法院(2018)桂0421民初83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上诉人***赔偿投资损失366232.68元;

变更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人民法院(2018)桂0421民初83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原审被告***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上诉人***赔偿投资损失366232.6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于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814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86450元(一审法院同意被上诉人***免交),由上诉人***、原审被告***负担6416.6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724元(上诉人***已预交),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9-12-19
发布日期 2020-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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