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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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流市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北流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返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流市支行信用卡透支款本金9999.06元; 二、被告***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流市支行信用卡透支款利息、违约金、手续费(截至2021年8月17日止的利息为436.77元、违约金为552.21元、手续 费为240元;从2021年8月18日起至清偿债务之日止的透支利息,以9999.06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 上述判决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汇款可汇至户名:北流市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北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54×××61)。逾期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受理费64元,减半收取3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对方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向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4元(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城东支行,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57)。逾期不交也不提出免交、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1-08-30 |
发布日期 | 2021-1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