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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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2019)桂0521民初372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钦州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医疗费限额内向上诉人***赔偿医疗费10000元;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向上诉人***赔偿误工费18600元、护理费12300元、交通费1000元;合计41900元; 三、被上诉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钦州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向上诉人***赔偿医疗费169033.86元及住院伙食补助费7500元的20%即35306.77元。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454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548元,合计9096元,由***负担7276.8元,由***负担1819.2元。 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2-18 |
发布日期 | 2020-04-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