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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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欠款本金121285.49元、利息22806.88元、违约金25036.29元、分期手续费20250元(截止2020年5月18日);并支付从2020年5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利息以以121285.49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8%计算)。 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偿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285元,由二被告共同承担。因原告已预交,二被告应将案件受理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同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1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