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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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志林家政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重庆志林家政服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借款120000元。 二、被告重庆志林家政服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利息(以12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8月9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以12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 三、被告***、***、***、***对被告重庆志林家政服务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其分别减少的出资金额2475000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32元,减半收取2666元,由被告重庆志林家政服务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已由原告预交,经其同意限被告重庆志林家政服务有限公司在履行上述判决主文确定的义务时一并转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7-23 |
发布日期 | 2021-1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