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重庆蒲丹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重庆新一零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本诉被告重庆蒲丹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本诉原告重庆新一零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货款159 075元; 二、本诉被告重庆蒲丹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本诉原告重庆新一零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违约金(以95 000元为基数,按一年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自2020年11月28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以64 075元为基数,按一年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4月16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本诉原告重庆新一零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反诉原告重庆蒲丹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4824元,由本诉原告重庆新一零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1192元,由本诉被告重庆蒲丹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632元;反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由反诉原告重庆蒲丹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诉案件受理费,本诉原告重庆新一零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已预交,经其同意,限本诉被告重庆蒲丹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在履行上述判决主文确定的义务时一并转付本诉原告重庆新一零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363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1-01 |
发布日期 | 2021-1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