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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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重庆金科金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重庆金科金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购房款14400元,并从2020年12月21日起以1440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三计付违约金至该款偿清时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7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73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1-08-16 |
发布日期 | 2021-1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