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1-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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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26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26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30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5.4%计算,已支付利息3万元予以抵扣);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4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41400元。由被告***负担。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4-06
发布日期 2021-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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