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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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都匀市人民法院(2019)黔2701民初3324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南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被上诉人***129610元; 三、驳回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南中心支公司的其余上诉请求; 四、驳回被上诉人***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34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688元,共计7032元,由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南中心支公司和被上诉人***各负担351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26 |
| 发布日期 | 2020-04-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