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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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深圳海悦酒店公寓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惠东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深圳海悦酒店公寓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支付租金48193.5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8317.6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56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负担674元,由被告深圳海悦酒店公寓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282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深圳海悦酒店公寓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05 |
发布日期 | 2021-1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