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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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第13×××5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23000元; 三、驳回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2-02 |
发布日期 | 2021-1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