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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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偿还借款本金292908.97元和罚息24557.06元(暂计至2021年5月11日,此后罚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罚息年利率9.918%的标准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968.11元、保全费2065.40元,共计5033.51(均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71.51元,由被告负担4962元。原告已预交的由被告负担的4962元诉讼费用,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应由其负担的案件受理费4962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交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1-06-15 |
发布日期 | 2021-1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