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偿还拖欠的贷款本金202392.22元、利息5865.61元、罚息851.56元和复利50.59元(暂计至2019年12月13日,此后的罚息以未还本金202392.2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438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50元,由被告负担438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交费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1-03-19 |
发布日期 | 2021-1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