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通化市诚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通化市诚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借款29.84万元。并自2015年6月16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照2%的月利率支付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330元,减半收取20165元,由***负担1250元,由通化市诚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650元,退还***142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8 |
| 发布日期 | 2020-04-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