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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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苏州苏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与被告苏州苏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签订的《车辆挂靠合同》于2021年8月26日解除。 二、被告苏州苏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车牌号为苏U×××××的别克轿车。 三、被告苏州苏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车辆运营费20160元及车辆占有使用费(按照每月6790元,自2021年8月27日起计算至实际返还之日止)。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86元,财产保全费1465元,合计3451元,由被告苏州苏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1-09-17 |
发布日期 | 2021-11-22 |